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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乌苏”的“鸟苏”被判了,差的只是个点吗?

发布时间:2025-04-05 07:22:56   来源:福建福州永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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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责任的归因(Ascription of responsibility elsewhere)。

西塞罗认为,作为法人团体的国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本身和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法律是国家的依据,国家是法律的产物,一个国家没有法律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国家没有法律如同人体没有大脑一般。也就是说,防止滥用权力保障自由的有效机制是通过分权,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借助于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实现各种权力的制约平衡。

碰瓷“乌苏”的“鸟苏”被判了,差的只是个点吗?

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模式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无论是在价值基础,在人性根源,在政治体制,还是在人与法律,在权力与法律,在意志与法律,或在其它方面,法治与人治都存在根本的对立。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和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此,就现实而言,法律是文明的永恒质素,如一条金色的纽带成为安邦治国的核心方式,引导人们走向幸福的和谐的生活。也不能假设根据那个制度来统治人民就必须是正确的。

卢梭认为法律的本性在于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结合。因此,人人遵法守法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只有后者,才可谓之美德。

从而对义务而言,不能周全概纳。而在国外,各大宗教对社会的控制,也基本取法道德教化模式,把宗教教义作为道德母本。在实践形态上,美德的暴政远甚于一般的暴政,因为它自始就以美德迷惑世人,同时也只能以更加高压的措施执行本来违反普通人好利恶害本性的美德。所以,主张把不实施见义勇为、见死不救之类违背美德的行为施以法律制裁,甚至施以刑罚惩处,其出发点的善良愿望不难理解,但其结果的南辕北辙不能不考量。

这样,就有了奖励性调整。扩大义务道德的范围,意味着对权利选择的限缩。

碰瓷“乌苏”的“鸟苏”被判了,差的只是个点吗?

最近经由天津法院判决的许云鹤案件(与彭宇案在类型上极为相似,因扶助跨栏翻越不及而掉落马路的王老太,许云鹤被法院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判赔十余万巨款),继彭宇案之后,又一次引发了全社会对社会美德的关注。显然,这是命令性调整的一种引申,是对法律义务的一种加固,是通过对悖反义务的行为加诸额外的负担,以修复法律正义、并警告和预防行为人的调整措施。或以为,对美德行为给予奖励,未必是美德行为选择者的初衷,甚至还会把美德行为和不当的利益诉求(如获取荣誉、获得立功、捞取功利等)勾连起来,进而亵渎美德行为和美德行为者。界限不同,法律调整下的道德分布结果也不同。

毋庸怀疑,美德与法律之间,并非一种排斥关系。倘若此议得逞,无疑乃是当代中国循着处理违反美德的既有路向,复辟了一种借助命令和强制推销美德的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才会为人们依循法律、信仰法律找到真正理由,才能使法律由外在规范升华为内在规范。古人为弘彰基于圣人立场的所谓美德,甚至不惜动用刑法资源,强制推销美德。

如此理解,则自然把美德也结构、通融在法律的调整中。对于中民道德或者权利选择,法律借助放任方式予以调整。

碰瓷“乌苏”的“鸟苏”被判了,差的只是个点吗?

厚赏之下,也必有美德。特别是一审判处彭宇败诉后,有些论者甚至以为:在责任混沌不清状态下,哪怕牺牲受害者利益,也要设法挽救已呈颓势的社会美德。

倘若各级政府能像奖励奥运奖牌得主那样奖励善行美德,不难想见,人世的美德将只能丰增,不能衰减。【注释】[1] 《论语·子罕》。美德说教,要求说教者必须永远恪守美德,但此种境界,是神而非人。没有不通向道德的法律调整,问题只在于法律上对命令和制裁、放任和奖励分配的界限。套用这句俗语,完全可说重赏之下,必有善行。这涉及到对法律调整理论的反思和重建问题,更涉及到权利在法律中所处的地位问题。

这一格言,凸显法律对主体权利—自由空间的保护。对于社会美德(圣人道德),法律拿来奖励方式予以补偿。

遵从对美德的放任性选择和奖励性调整,既能克服美德的暴政,也可推助权利的美德。不论对乡村野老、还是对庙堂精英。

[7] 以往的表述是:凡法律未禁止者,皆可推定为权利。因禁止这个词,只表述了不得或不作为,忘却了必须或作为。

即使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求索取、只求贡献一类惑人心弦的美德,如果是当事人自觉选择的结果,则真属于美德之范畴,倘若是在某种外在压力下的不得不然,则只能归类于美德的暴政。【作者简介】谢晖,1964年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学院,1985年)。凡法律未命令者,皆可推定为权利[7]。更多的美德选择者,看重的是善有善报,而不是善反恶报。

孔子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1],以此类推,可以说吾未见好德如好利者、吾未见好德如好名者、吾未见好德如好权者……自古以来,美德就是社会的稀缺资源,因此,圣人谆谆教导当政者要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2]。原因在于国家领有了最集中的权力和最强大的暴力体系。

但这不意味着法律只接受义务道德,而排除愿望道德。反之,如果把法律置诸德性框架下进行考量,并表达社会的德性主张和德性需要,法律自然会俘获人心,它不但能解决主体交往行为的依归问题,而且也能够实现主体价值的归宿问题。

从而这种调整方式,乃是对权利之一般调整方式的补充。其中义务的调整方式为命令和制裁。

这种报偿和鼓励会激励人们迈向更高、更快、更远、更强。这意味着对美德行为的奖励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和经常化。奖励性调整所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在权利选择中,选择了利人损己、先人后己的高尚道德行为。尽管对此一事件,一位冷静的逻辑学和证据法专家,通过扎实的证据,质疑媒体的渲染经过了违反其职业操守的加工,从而对路人冷漠的批判、声讨可能含有不当道德诉求的因素[4]。

可见,在法律调整上如何排兵布阵,大有讲究。数年前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因为出现了彭宇究竟是在弘扬美德而扶助被撞地上的徐老太,还是彭宇自己撞倒了徐老太而行救助义务的不同陈述、主张和争论,招来网民的热烈讨论,直至混骂。

而在所谓社会转型中,因着价值观的剧烈冲突和震荡,规范观的模糊不明和错位,引致美德不但是社会交往的稀缺资源,而且美德的稀缺更是社会离心离德的基础因素。必须承认,利益的激励对人的作用是巨大的、甚至是无可替代的,因为它迎合了人普遍好利恶害的自然天性。

对这种选择,法律既予以放任,还给予保证。在中文世界,用命令一词,就可较好地克服如上格言表述上的弊端。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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